條 為加強對鐵路企事業單位進口機電產品的標準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辦法》(技監局標發〔1998〕65號)及《鐵道部行政許可實施程序暫行規定》(鐵政法〔2004〕7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鐵路企事業單位進口列入《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機電產品的標準審批。
第三條 鐵路企事業單位進口列入目錄的機電產品,必須向鐵道部申請標準審批。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負責受理申請和送達行政許可決定,鐵道部科學技術司負責審查。
第四條 鐵路企事業單位進口列入目錄的機電產品,應當符合我國有關強制性標準(包括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
第五條 鐵路企事業單位應對所需進口的機電產品進行自檢,保證進口的機電產品符合有關我國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六條 鐵路企事業單位經自檢確認產品符合我國有關強制性標準后,方可提出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審批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鐵道部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鐵路企事業單位進口的機電產品基本狀況表;
(三)鐵路企事業單位進口的機電產品標準自檢報告;
(四)有關進口機電產品的技術標準或技術要求的原文和中文文本;
(五)國(境)外產品生產廠家、國家或公認的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符合我國強制性標準的證明材料(原文和中文文本);
(六)產品使用說明書(原文和中文文本)和產品圖片;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鐵道部自受理鐵路企事業單位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審批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鐵道部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申請人應對其提供的申請材料負責。對提供不實的自檢報告、技術資料或偽造、冒用、涂改、轉讓鐵道部批準的《行政許可決定書》者,按《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審批管理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對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行為按《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關于轉發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辦法〉的通知》(科技監[1998]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