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3月30日開始,反垃圾郵件的各項措施將得到法律層面的保障,見縫插針的泛濫廣告、計算機病毒、欺詐信息有望在不久的將來得到杜絕。
統計數字顯示,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我國網民平均每周收到的垃圾郵件為16.8封,垃圾郵件數量占收到的總郵件數量的60.87%。為了凈化網絡空間,使用戶能夠得到更安全的信息,.信息產業部《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在2005年11月7日信息產業部第十五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2月28日發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3月8日,本刊記者專訪了信息產業部政策法規司李國斌副司長,他詳細地為記者解讀了將于3月30日生效的《辦法》。
記者:《辦法》是在什么背景條件下出臺的?關鍵意義有哪些?
李國斌:互聯網電子郵件在帶給人們方便的同時,也帶來很負面的東西,比如垃圾廣告、網絡欺詐、傳播反動色情信息、散布謠言、傳播計算機病毒等。在國際上有很多國家,比如美國、澳大利亞、日本、歐盟的一些國家,已經通過立法手段加強了對垃圾郵件的治理。我國目前是收到垃圾郵件的第二大國了,雖然我們不是傳播垃圾郵件的源頭,但是很多垃圾郵件是存在的,我們本著對人民負責的態度,需要重塑我們在國際上的形象,使中國不成為垃圾郵件的“避風港”。
信息產業部在2003年就開始著手進行調研和起草關于“辦法”的工作,在起草過程中,信息產業部廣泛結合國內外的有關資料與相關法律法規,并先后四次征求了多家具有代表性的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多位法律專家和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部門的意見。2005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十五次部務會議,《辦法》被審議通過,將在2006年3.15消費者權益日前后推出,時機也是很成熟的。
制訂法規的目的就是保障互聯網健康、穩定的發展,對有害的郵件加以遏止,對不請自來、帶有商業性質、為人們帶來煩惱的郵件加以規范。政府對網民是負責的,在管理方面將會加大力度,保障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辦法》是我國反垃圾郵件立法進程中的關鍵一步,雖然它在法律效力上僅僅是一部行政規章,但是,它是今后制訂法律層次的反垃圾郵件法的基石。可以說,《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反垃圾郵件立法邁出了堅實、關鍵的一步,我們相信這個法規會在清理網絡環節方面起到一個積極作用。
記者:在您的眼中,這部《辦法》哪些具體的內容需要我們注意的?
李國斌:我覺得主要是一些關鍵點的理解,我總結的就是以下幾個點:“一個注意”,“一個創新”,“兩個重申”,“三個明確”。
一個注意:《辦法》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從電信業務的角度切入,規范的主體包括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電子郵件發送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等。
一個創新:信息產業部在《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為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提供者應當受理用戶對互聯網電子郵件的舉報,并為用戶提供便捷的舉報方式,第十六條規定了接到舉報后的處理程序,這些條款會使很多受到垃圾郵件侵害的用戶有一個可以舉報、申訴的地方,對于打擊垃圾廣告、管理電子郵件系統是很有效的辦法。
兩個重申:一是電子郵件保密性的問題,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憲法規定的,我們在“辦法”里的第3條是重申了這個觀點;二是政府對垃圾郵件管理下了決心,要將垃圾郵件造成的損害降到,保護用戶的合理合法權益。
三個確定:1.《辦法》明確了垃圾郵件的界定原則,考慮到是不是“垃圾郵件”主要取決于郵件接收者的判斷,《辦法》沒有對垃圾郵件進行界定,而是結合垃圾郵件的危害規定了幾種禁止行為,如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內容;2.《辦法》明確了規范廣告電子郵件的選擇政策,對于廣告電子郵件,有“選擇加入(opt-in)”和“選擇退出(opt-out)”兩種政策選擇,“選擇加入”即只有在用戶明確表示同意后才能向其發送廣告郵件,“選擇退出”即只要在用戶明確表示拒收后就不能繼續向其發送廣告郵件,從遏制垃圾郵件目標看,“選擇加入”對廣告的管理更為嚴厲,綜合考慮如韓國等國家的立法情況,《辦法》采用了“選擇加入”的政策,如第十三條第(二)、(三)項和第十四條的規定;3.“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管理措施和義務需要承擔的處罰。
記者:反垃圾郵件行動中,對于如何規范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在《辦法》中有具體的規定嗎?
李國斌:《辦法》關于這方面的條例是比較全面的,一是對提供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的制度,二是建立了電子郵件服務器IP地址登記制度,三是要求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按照技術標準建設服務系統,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是對電子郵件服務進行了具體的規范,例如《辦法》的第8條和第9條。
作者:黃俊恒 摘自:通信世界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