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息產業部頒布《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規定,在中國市場上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在生產工藝、材料上應依據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采用環保的材料、技術和工藝;應在產品上注明產品的安全使用期限、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的標識;包裝物應采用無害、便于回收的材料,并注明包裝物材料名稱;限制和禁止電子信息產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質采用目錄管理形式,對于列入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中的電子信息產品應從目錄規定的實施期限起,產品中不得含有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上述六種有毒有害物質;對于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不能完全替代的,其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必須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將根據實際情況和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的要求進行逐年調整。
涉及產品包括: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廣播電視產品、計算機產品、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專用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應用產品、電子材料等產品。
該管理辦法擬定于2005年12月31日批準,并于2006年7月1日實施。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管理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信息產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口的行為,但不包括直接為出口而生產電子信息產品的行為,以及銷售注明了原始生產者的電子信息產品的行為。對于為出口而生產的電子信息產品,應當按照出口國家的相關規定,如出口到歐盟的產品就必須遵循歐盟的兩個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