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的《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明確,凡在明年1月1日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均適用新的費用扣除標準,即每月1600元。
《通知》規定,今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明年1月1日以后的實際所得,均按新標準執行。
國稅局還提醒,只要是在明年1月1日(含)以后發放的,即使名目是前一年的工資薪金,都將依照新的扣除標準計算應納稅額。例如,某單位于明年1月12日,向員工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5000元和當月工資1400元。按照新的扣除標準,員工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為4800元,分攤到每個月為400元,從而適用5%的稅率。據此,該單位在發放這筆獎金時,應扣繳個人所得稅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