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照搬某些發達國家的制度。這方面,2002年1月1日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新條例》)有過教訓。這個《新條例》完全取消了1991年發布的原條例中對軟件合理使用的規定,即“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的需要,對軟件進行少量的復制,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從而,把我國所有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的非商業合理使用軟件,統統規定為非法,要加以處罰。
對此,我國各界人士紛紛指出,這樣做不但超越了我國經濟、科技和文化發展的現實水平,也超越了WTO標準,甚至超過了日本等發達國家的保護水平。《新條例》過度的“保護”大大限制了可供廣大青少年學習的軟件數量,對于軟件人才的培養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而且,《新條例》也嚴重脫離了我國當前的社會和執法的實際情況。根據各界的強烈反映,2002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發布了《法律解釋》,將《新條例》這一條款的民事責任,限制在商業使用范圍內,大大縮小打擊面,可使廣大公民和法人在教育、科研、公務等非商業活動中,合理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不必擔心會被告上法庭。這樣,才消除了《新條例》中過度“保護”條款的不良后果。
由此可見,我國應根據自己的國情制訂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
上世紀70年代,軟件還是完全靠版權和商標保護的。到了上世紀80年代末期,雖然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沒有什么變化,但受知識產權案例的影響,一些國家逐漸發生了演變,現在在某些國家里,軟件除了有版權保護以外,還可以享受專利的額外保護。
對一些國家軟件專利的盛行,有識之士多有抨擊。有人認為,專利將危害小軟件公司,事實上,一個小軟件產品就可能涉及許多專利;軟件專利的20年保護無助于軟件創新。有人認為,如果與藥物專利相比(通常一個藥物專利往往需要花費若干億美元并等待10年才能獲得),軟件專利太容易獲得了;現在的軟件專利其實只有很少一部分夠格。
現在,軟件巨頭已擁有成千上萬專利所組成的“專利池”和巨大的財力,而發展中國家的軟件企業和開源軟件陣營既沒有自己的“專利池”可以作為討價還價的籌碼,又沒有財力可以應對耗費巨大的專利訴訟或對客戶進行賠償和擔保,因此他們完全可能被“軟件專利”所扼殺。顯然,軟件專利有可能成為維護軟件壟斷的新手段,其作用甚至會超過技術和產品,對于這種新的壟斷威脅,我們決不能掉以輕心。
由于軟件專利只對軟件壟斷者有利,對其他競爭者不利,今年7月歐洲議會已經否決了一項使軟件專利在歐盟合法化的提案。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更不能全盤照搬美國的軟件專利制度。為了有利于擺脫壟斷,為了有利于軟件業的自主創新,中國對軟件專利應及早制訂對策,或是對軟件只實行版權保護,或是對軟件專利加以嚴格限制。
2004年政府正版軟件采購表明,國產軟件(其中融合了開源軟件)節省了中國信息化的開支并促進了正版化。據統計,由于本國軟件成本低并引入了健康的競爭,使2004年政府正版軟件采購節約了8億元。發展趨勢表明,中國軟件的正版化和國產化將互相促進:通過國產化可以推進正版化,而正版化也將促進國產化。終,價廉物美的國產軟件將使中國民眾得益。目前,極大多數軟件都已有國產軟件可用,我們完全可以加大正版化力度,這樣,既可促進國產軟件的推廣,也可以應對國際上這方面的壓力。
我認為,近中國軟件行業協會發布的《有關開放源代碼軟件與商業軟件知識產權的研究報告》夸大了開源軟件的知識產權風險。一方面,我們需要認真對待這種威脅,注意防范(包括制訂軟件專利對策);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看到,這是跨國軟件公司的一種“恐嚇”策略。因為想要完全避免這種風險,只能全部購買跨國公司的軟件!
實際上,跨國公司真要利用專利來打壓開源軟件也并非易事。迄今為止,SCO(主流的Unix廠商)狀告Linux侵犯Unix版權一案尚未了斷,其他狀告Linux侵犯專利的案例還沒有出現。由于大多數公眾都傾向于Linux;Linux實行GPL許可證(開放源代碼領域富盛名的一種許可證)已有一二十年的歷史;而支持Linux的陣營幾乎包括了除微軟以外的所有IT大企業,所以誰若想狀告Linux侵犯專利,不但其后果難以設想,而且等于向世人承認,它斗不過開源軟件。這也是使專利威脅難以付諸實施的原因。